合同滯納金最高是多少?一、
合同滯納金最高是多少1、法律對滯納金的數額有具體規定。即對于
行政處罰中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
行政處罰的本金數額。2、對于民事
合同的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最高不能超過
違約損失數額的30%,超過30%的,即為過分高于所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二、
合同約定的滯納金能否視為
違約金滯納金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該義務又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由
執行機關按照義務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課以義務人新的不間斷的金錢給付義務,促使義務人早日履行義務,即
執行罰,又稱滯納金。當然,也有其他法學大辭典將滯納金視為一種法定
違約金。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滯納金”一詞往往存在于《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公路法》、《水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勞動法》等經濟法中。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等特點。
違約金與滯納金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法律概念。由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許多原來專門用于行政管理的用語,如原來郵電部規定的滯納金,在政企分家后,仍然在一些國有企業,如電信部門和水、電、暖的服務
合同中出現。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現在的此類服務
合同中應當使用
違約金,而非滯納金。此外,由于我國群眾的法律知識比較缺乏,在訂立協議時,雙方往往不能分清
違約金與滯納金的區別。若僅僅因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了滯納金,沒有約定
違約金,就以
合同法中沒有關于滯納金的規定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給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這顯然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民法原則與刑法原則的誤解和混淆。在庭審過程中,若承擔給付滯納金義務的被告對協議中約定的滯納金條款能否適用
合同法規定的
違約金條款沒有提出異議,那么,法院應當將該約定視為雙方當事人對
違約金的約定,并適用
合同法的
違約金條款,做出判決時仍可表述為滯納金。若承擔給付滯納金義務的被告提出異議,那么,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詳細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若雙方就滯納金的意思表示實為
違約金時,應告知主張滯納金的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并詢問其是否變更滯納金為
違約金。同意變更的,則予以支持;不同意變更,堅持要求滯納金的,應予以駁回。其實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很少出現滯納金的,如果一方存在
違約行為的話,則基本都是按照
合同中的約定支付相應的
違約金。不過很少出現并不代表就沒有出現了,我國法律對
合同滯納金也是進行了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