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有哪些
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有哪些法律規定?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民法總則》將廢止。如果有家人失蹤很久并且一直沒有找到的話,《民法典》規定了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失蹤人死亡,但是自然人失蹤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時間才可以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可以解決失蹤者在民事法律中的問題。如果利害關系人不愿申請宣告死亡,也可以宣告失蹤。下文回答了《民法典》宣告死亡這個問題。《民法典》宣告死亡有哪些法律規定?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