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專指債務人而言,其撤銷權效力的產生源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行為; 二、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行為具有違反法律規定的主觀惡意; 債權人的撤銷權,應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以訴訟的方式提起,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名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用債務人承擔。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利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