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
管轄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
合同或者協議當中,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基礎上,可以約定日后糾紛產生時由哪個法院進行
管轄,這就是協議
管轄。但是協議
管轄也會出現無效的情況,那協議
管轄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
協議
管轄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由此可見,協議
管轄是指
合同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以書面形式約定
管轄法院。其約定可以是
合同中的條款,也可以是單獨訂立的
管轄協議。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十八年之久,但是實踐中,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這一規定仍不理解或者不完全理解,致使
合同雙方達成的協議
管轄條款無效。具體表現為:
一、協議
管轄約定不采取書面形式的無效。因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合同中的協議
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
管轄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
二、協議
管轄約定不明確的無效。如“發生
合同糾紛由供方所在地處理”的約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
起訴訟,還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約定不明確,造成雙方當事人對約定的理解產生爭議,致使約定無效。
三、協議
管轄約定兩個以上法院
管轄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
合同的雙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五個法院中選擇某一個法院,約定上述兩個以上法院或者約定上述五個以外的法院
管轄的均無效。
四、
合同中約定既訴訟又仲裁,供
合同雙方選擇的條款無效。如“若產生
合同糾紛對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
起訴訟或向有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合同雙方要么約定向某一法院提
起訴訟,要么約定向某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同時約定提
起訴訟法院和申請仲裁機構的無效。
五、按次列舉幾種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無效。如在
合同中約定:“解決
合同糾紛的方式:
(一)自行協商解決;
(二)向人民調解中心請求協商;
(三)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向法院提
起訴訟等。”
這樣的約定不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
管轄確定性原則,也違反了我國《仲裁法》總則有關規定,換句話講,仲裁前置不是解決經濟
合同糾紛的必經程序,故致約定無效。
六、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合同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達成的
管轄協議無效。因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七、訴訟前僅為
合同一方當事人書面意思表示。如“因
合同糾紛提
起訴訟,由法院
管轄,”而
合同的另一方未作書面表示同意的無效。但口頭同意,訴訟后仍然承認,或在法院期限內未提出書面
管轄異議的除外。
八、協議
管轄約定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無效。
合同雙方只能對第一審法院
管轄的
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不得對第二審法院
管轄的
合同糾紛案件和專屬
管轄糾紛案件進行協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九、雙方當事人只能就經濟
合同糾紛適用協議
管轄的規定。具體地適用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所成立的經濟
合同適用協議
管轄之規定,而其他如涉及身份關系民事協議、不平等主體間的行政、勞動法律關系的
合同均不能適用協議
管轄之規定。
因
合同糾紛提
起訴訟,協議
管轄約定被法院確認為有效的,即使
合同無效,也應由
合同雙方訴訟前約定的法院
管轄;協議
管轄約定確被認為無效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轄。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答辯狀的法定期限(15日)內書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上文中,為您整理了七種能夠導致協議
管轄無效的情形,不知道有沒有幫助你解決疑惑呢。對民事案件的
管轄,我國是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的,即使是當事人協議
管轄的也是不能違反專屬
管轄和級別
管轄。我們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