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貸款協議是銀行就貸款事宜與出口商訂立的確立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主要內容包括幾個方面:1借款金額。通常以信用證金額折成人民幣計算,一般按照總金額的80% 以下發放。2借款用途。明確規定僅限于打包貸款項下的出口信用證的出口商品的備貨和 裝運,不得挪作他用。3借款期限。即期信用證,從貸款日到信用證有效期天數加20天; 遠期信用證,從貸款日至信用證有效期天數再加遠期天數,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4借款利 率。一般參照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執行。5借款的償還。規定借款信用證項下貨款的償還, 并由銀行直接從貨款中扣還借款,必要時可以從出口商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中扣還。6
違約 責任和保證條款。
在正常情況下,銀行的這類貸 款回收可以有一定的保障。只要作為出口商的借款人能正常生產出口產品,能按期付運,仔 細制作出口單據,就能回收外匯用以歸還貸款。但是,國外許多銀行都認為打包貸款業務具 有很大的風險。這也是由打包貸款業務的特點所決定的。打包貸款是信用證交易和流動資金 貸款兩者的結合。由于是出口貨物付運前融資,對銀行而言,沒有貨物,沒有擔保,信用證 只是還款來源的保證,而不是抵押。在一般商業信用證條款上,發放打包貸款的銀行并不是 受益人,拿信用證作抵押在法律上對信用證權利義務關系不產生影響,而反過來,信用證交 易正常與否卻直接影響到打包貸款能否順利回收。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打包貸款面臨信用 證交易和一般流動資金貸款的雙重風險。
不能因為有信用證作抵押而放松貸款審查。貸前對出口商的資產負債、經營管理、財 務狀況、資信情況等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對符合流動資金貸款條件的才能辦理信用證抵押 貸款,尤其是要注意企業歷年的創匯業績。貸時審查信用證條款及開證行的資信,包括客戶 交來的信用證是不是正本信用證,信用證的真實性,貸款申請人與信用證受益人是否一致, 開證申請人與外貿
合同規定的進口商是否一致,信用證是否限制議付,單據要求有無軟條款 ,償付指示是否明確合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