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死者的
遺產進行繼承的時候,有的是根據死者生前立下的遺囑進行
遺產的分配,而有的則是按照死者生前做出的遺贈來處理
遺產的。那究竟這個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有哪些呢?下文中我們就為您詳細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有哪些
盡管遺贈與遺囑繼承有諸多相同之處,但從根本上說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區別如下:
(一)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
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
遺產分配,這也不同于遺囑繼承人。
(二)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三)二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
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
遺產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四)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受遺贈人。
二、遺贈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一)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二)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三)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遺贈由遺贈人囑托的繼承人或
執行人
執行。遺贈可以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遺贈,繼承人有交付遺贈財產時可以要求受贈人完成遺贈所附的條件。受贈人接受此項財產以后就要受其約束,承擔相應義務。綜上,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主要存在于四個方面,上文中我們已經做出了介紹。其實不管是遺囑還是遺贈,在死者做出了之后,要看是否滿足《繼承法》中規定的條件,如果不滿足那就是無效的,在死者去世之后,也就不能按照遺囑或者遺贈的內容來分配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