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結婚的疾病都包括哪些
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若申請結婚登記的一方患有不適宜結婚的疾病,那這種情況下是不允許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對于很多人而言其實并不是很清楚究竟這個不允許結婚的疾病都包括了哪些?接下來,我們就來告訴你具體答案。
一、不允許結婚的疾病都包括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舉。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1、患麻風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結婚;2、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1)未經治愈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4)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癲癇等未經治愈者、不能結婚。(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徹底治愈者,不宜結婚。(6)嚴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
二、精神病患者可以結婚嗎
結婚屬于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比較復雜,從尊重、保護精神病人權益角度考慮,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并能正確表達意愿,其監護人亦同意的,應準予結婚,反之則不應準許。對于精神病患者,法律僅限于禁止未治愈者結婚。精神病患者因為沒有正常的認識能力,也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應盡的義務,在未治愈前也是不能結婚的。精神病的種類很多,一般都不能結婚,但對某些輕度的、間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對方完全了解病情并雙方自愿,應允許結婚。因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經治愈也不應結婚。若雙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結婚,相互可以依靠,那么可作為例外準予結婚。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一般公民在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精神方面的疾病時,往往都是不允許結婚的。而很多人在結婚之后才發現對方患有不以結婚的疾病,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而為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建議在結婚登記之前可以先做一個婚前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