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解除婚姻關系的,也是需要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辦理了相應的
離婚手續之后才行。而此時就需要
離婚夫妻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
離婚方式。那究竟我國的
離婚方式有哪幾種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我國的
離婚方式有哪幾種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
離婚和訴訟
離婚。1、協議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愿意
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署
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手續,領取
離婚證的一種方式。這種情況,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2、訴訟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
離婚問題(是否
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
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離婚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必須先行調解,經查明男女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判決準予
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
離婚起訴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方不得
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即協議
離婚與訴訟
離婚。實踐中,夫妻的實際情況不同,那么此時就要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恰當的
離婚方式,這樣辦理
離婚手續才會比較順利。而在辦
離婚的時候也要注意,如果不滿足規定
離婚條件,自然也是不能解除婚姻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