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如何處理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如何處理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按以下順序解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jù)。(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二)、協(xié)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jù)。當事人也可不經(jīng)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三)、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或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又或者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jù)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shù)提交副本。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四)、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jù)。通過上述內容,可以對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有清晰的認識,同時也可以清楚地知道,申請調查土地權屬爭議的條件,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發(fā)生時,應當走哪些合法途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了解了從而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