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時間怎么確定在招投標活動中,常常會涉及到投標有效期時間的問題,如若人們在招投標活動中缺乏對時間問題的認識,則會影響到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下面主要對投標有效期的起點和終點以及投標有效期時間的確定問題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希望對投標工作具有現實的指導性意義。
一、關于有效期的起點和終點
《
建筑法》及《招標投標法》都沒有對投標的有效期做出具體的規定。《招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
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
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這里明確了投標有效期開始時間:“投標文件截止之日” ,
但沒有明確結束時間, 對于一個期間而言, 只有起點時間而沒有終點時間是沒有意義的。《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示范文本》中表述為:“投標有效期為投標截止日期起至中標通知書簽發日期止。在此期限內,所有招標文件均保持有效”
。這里既明確了投標有效期的起點時間, 又明確了終點時間, 但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呢? 如果中標人, 接到中標通知書后, 考慮到自身的不利因素,
而遲遲不與招標人簽訂
合同, 就會實質影響招投工作的順利進行, 甚至使招標失敗, 給招標人帶來損失。如此看來,
將“中標通知書簽發日期”作為投標有效期的終點時間顯然是不合理的。前面我們已經講到過, 招投標活動是以締結
合同為目的, 只有招投標雙方簽訂了
合同,
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招投標才算是真正結束。因此, 投標有效期的終點時間應為“
合同簽訂之日”。那么這樣講是不是“違法”了呢?當然不會,
《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并不是規范性法律文件, 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 實踐中類似這樣的例子并不鮮見。
二、投標有效期的期間怎么確定
依據法律法規, 在投標有效期內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評標、定標和發出中標通知書,
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在30天之內簽訂
合同。發出中標通知書是一項程序性工作, 就其工作本身并不需要多長的時間, 而簽訂
合同的時間法律明確為“
30天之內”。因此投標有效期可簡略計為:投標有效期=評標、定標時間加30天。也就是說, 投標有效期的長短主要是由評標、定標時間決定。影響這一時間的主要因素一般包括:項目的性質、特點、規模、工程量的大小和內容繁簡、評標難易程度等,
并且不同的行業、不同地域也有所區別。實踐表明:重要的設備和材料評標的時間約15 ~ 30 天;中小型工程評標時間約15~ 30天;大中型工程評標時間約20 ~
60天。據業內人士介紹, 目前通用的投標有效期限一般為60 ~ 120天。特定項目投標有效期的天數由招標單位確定, 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綜上所述,通過表述了投標有效的起點時間、終點時間、投標有效期時間的確定等問題,從而有利于人們在實際投標項目中運用相應的法律知識處理相關問題。此外,對于一些存有疑問的訊息,人們也可以及時向進行一定的咨詢,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有關投標有效期時間的問題,從而幫助人們更好地進行招投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