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我們在社會中往往會與其他機構或個人形成各種各樣的關系,我們在勞動的過程中可能會形成勞動關系,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則會形成勞動
合同關系,但是我們往往將勞動關系與勞動
合同關系混為一談,他們有什么區別和聯系呢?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
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
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關系和勞動
合同關系的區別是:一、邏輯上的統一兩者在邏輯關系上具有統一關系 在勞動
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后,勞動關系的確立開始更多地取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達成一致。如果沒有特別的理由,對于是否確立勞動關系、與誰確立勞動關系、確立怎樣的勞動關系均只能由勞動者意思自治。所以,市場經濟國家產生勞動關系的一般形式是勞動
合同。甚至可以說,勞動關系全部為勞動
合同關系,二者具有統一性。勞動
合同的訂立是確定勞動關系最主要的事實。要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勞動
合同,不僅包括書面勞動
合同,還包括口頭等其他形式的勞動
合同。二、事實上的統一兩者在事實上的具有統一性 勞動
合同關系體現了一種意思自治的精神,它已承認
合同當事人的獨立人格、意思自由為前提。當勞動者有權訂立勞動
合同時意味著他真正成為了自己勞動力的所有權人,同理當用人單位有權訂立勞動
合同時則意味著它真正實現了用人權(用工權)。但勞動關系這一概念則并不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它只考察勞動者是否從屬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否獲得了對勞動者所有的勞動力的支配權等事實上的因素,所以在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勞動
合同關系但仍然會產生勞動關系。我們認為,在我國建立社會市場經濟過程中,確立勞動
合同關系與勞動關系的統一性是有重大意義的,它體現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確立勞動關系上的自覺精神,是對二者獨立人格的肯定。簡單來說勞動
合同關系是指個人與用人單位在國家勞動
合同法框架內建立的契約關系,而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個人的雇傭關系。上面的資料已經清楚而準確地揭示了兩者的區別和聯系,勞動關系不一定有勞動
合同關系,勞動
合同關系也不一定有勞動關系,兩者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勞動關系與勞動
合同關系是我們生活中比較重要的兩種關系,我們要能夠準確把握和區分兩者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