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協助
保全有哪些要求?我國訴訟中有著
保全一說,而民事訴訟則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訴訟。因此,我們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使很有必要具備基本的民事訴訟協助
保全知識。然而,很多人對此并不了解,從而他們在處理民事訴訟時容易處于劣勢。下面為您說明一下這個法律知識點有哪些要求?
民事訴訟協助
保全措施要求
一、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應當慎重行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
保全條件和
保全范圍。沒有使法律文書不能
執行或者難以
執行的情況的,不應當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二、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原則上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并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確有必要時依職權
保全要特別慎重。三、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四、對于易損、易腐、鮮活物品采取
保全措施后,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也可以交有關部門及時變賣,所得價款由人民法院繼續
保全。五、對生產工具、經營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如車輛、船舶等)確需采取
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關證照,允許當事人繼續使用、營運,控制其收人;必須查封、扣押實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處置。六、因保管不善或處理不當給當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的,法院依職權
保全不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法院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酌情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1、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時,
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
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
保全。2、人民法院對有償還能力的企業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凍結的
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凍結
保全措施的,如該企業法人提供了可供
執行的財產擔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保全的,應當及時予以解封、解凍。許多人都是一知半解甚至于完全一竅不通。因此,一旦遇到需要進行財產
保全的時候,當事人會十分容易出差錯。所以,希望您謹記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進行相關
保全措施時,一定要留意財產
保全期限以及解封、解凍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