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結束不和諧夫妻關系的合理方式,但在子女問題上卻總是牽扯不清,為與另一方斷絕關系,或者不希望小孩與另一方再有接觸,因此有些女方在得到子女
撫養權后會拒絕讓男方探視孩子,那么法律上
離婚后女方不讓探視權嗎?我們為你解答。
一、 探視權定義
探視權,即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探望權,就是父母在
離婚或解除
同居關系后,與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的重要權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的合法體現。
二、關于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
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
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
執行。也就是說,探視權是法律認可的父母
離婚后可依法行使的權力,除非是特殊情況,對孩子會造成不利影響才可中止,但也并非就此終止,在影響消失后依然可以使用探視權。因此
離婚后女方不讓探視權嗎?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對于
離婚后不讓探視孩子的情況,可采取法律手段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