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于我國的刑事訴訟行為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防止了刑事訴訟過程中有關機構的不規范行為。目前,最新的刑事訴訟法刑拘法條已出。那么,最新刑訴法刑拘法條有什么內容呢?為此,我們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最新的刑事訴訟法刑拘法條的最新內容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
執行拘留、
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 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
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
拘留人送
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
拘留是一種臨時的措施
批準
逮捕公民的權力屬于檢察院。
拘留只是對應當
逮捕的人在申請批準
逮捕期間采取的臨時措施。
多長時間屬于“臨時”呢?正確答案是——三天。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
拘留權限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
拘留超過三日的必須有特殊情況,什么是特殊情況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一般理解是,正在調查取證,證據還沒有拿到。
延長
拘留期限需要公安局長批準。不是一定要延長4日,公安局長只能批準延長1日、2日,最多不能超過4日。
1979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代表們認可有些特殊案件,公安局在3——7天內確實無法完成調查取證任務,因此增加了一條“對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局長批準將
拘留期間延長至30人,僅限于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三種情況。
無論什么情況,30日滿還沒有取得犯罪證據的,公安機關必須放人。
公安機關任務應當
逮捕報檢察院批準,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等待檢察院批準期間,被
拘留人繼續羈押。
根據以上規定,刑事
拘留沒有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等待批捕時間不得超過7日。
拘留期間最長為37天。
以上就是最新刑訴法刑拘法條的具體內容。總而言之,上文著重地敘述了刑事訴訟法中最新的刑事
拘留法條的相關法律條款;在此基礎上,明確指出,刑事
拘留只作為一種臨時措施。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繼續來瀏覽下方的延伸內容部分,或許可以給您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