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要
離婚但此時男方卻不同意
離婚的話,協議
離婚肯定是沒有戲的,但此時可以考慮通過訴訟方式來
離婚。這種情況下女方要
離婚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起訴嗎?關于這個問題,相信是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下面就讓我們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一、女方要
離婚可以向所在地法院
起訴嗎
離婚訴訟,被告不在國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和被監禁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
起訴。
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管轄,因此女方要
起訴離婚的話,應當到男方(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起訴。
但是,如果符合特殊規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即可以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
起訴。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包括: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即
離婚訴訟,被告不在國內居住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
起訴。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即
離婚訴訟,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
起訴。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即
離婚訴訟,只有被告方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
起訴。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即
離婚訴訟,只有被告被監禁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
起訴。
二、
離婚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嗎?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時法院的
管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原則上是要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但要是被告不在國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和被監禁的,這些情況下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