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由男方撫養孩子的有利條件包括哪些
如果夫妻
離婚就孩子的
撫養權問題產生了爭議的,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
起訴訟,由法官做出相應的判決。那此時申請由男方撫養孩子的話,需要提供哪些比較有利的條件才行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讓我們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申請由男方撫養孩子的有利條件包括哪些
在
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6)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二、男方如何爭取子女
撫養權?
男方為爭取子女的
撫養權,可從以下八個方面準備證據:
(1)
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
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表明自己的撫養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更有利的,這樣法院將
撫養權判給他的可能性才會大一些。而在男方獲得了
撫養權之后,女方就需要按照具體情況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