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勞動市場非常自由,勞動者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都有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力。勞動者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被拒后,可以嘗試申請
勞動仲裁,這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有效手段。在辦手續的時候,勞動者要提交一份
勞動仲裁申請書,那么仲裁上寫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可以是哪些?下面我們一起聽聽我們是怎么說的。
一、仲裁上寫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可以是哪些?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申請
勞動仲裁?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三、
勞動仲裁多久出結果?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期滿不
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
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15日。綜上所述,勞動者申請解除勞動關系仲裁時,可以在仲裁上寫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比如單位沒有支付工資、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或者其它單位違規的事情。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會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告知被仲裁人,一般情況下,一個月左右會出具仲裁書,如果勞動者對仲裁結果不服,就得走民事訴訟渠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