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夫妻在
離婚的時候,選擇具體的
離婚方式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要是
離婚方式選擇的好,那也能較為順利的解除與對方之間的婚姻關系。那實踐中夫妻打算
離婚的話,究竟是協議
離婚還是
起訴離婚好呢?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分析這個問題。
一、協議
離婚還是
起訴離婚好
任何人都不愿意將爭議訴諸法院,除非萬不得已。因此,協議
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最佳選擇。但對于雙方戶口遠在外省(市)、而在本地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說,通過法院調解
離婚,更為方便省時。所需費用僅為幾百元,可能比回戶口所在地的單程車票還便宜,所需時間也根據法院情況1-3天。另外,對于一方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議
離婚手續,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
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
二、提起
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
其實,提起
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很簡單,只要當事人一方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并且不能就
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訴訟
離婚。那么,如何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這不妨參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人民法院在接受
離婚案件后,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即準予
離婚。
三、
起訴離婚找不到人怎么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也就是說,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
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
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那么法院對
離婚訴訟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如何處理呢?雖然很多
離婚夫妻最開始選擇的都是協議方式
離婚,而只有在協議
離婚不成的情況下,才會考慮訴訟方式
離婚,但這并不就意味著協議
離婚就一定比訴訟
離婚好。實踐中其實并不會存在協議
離婚還是
起訴離婚好的情況,因為
離婚夫妻的情況不同,那么具體選擇的
離婚方式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