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離婚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有數據表明,我國的
離婚率近幾年逐漸增加并且有持續上升的趨勢。而在
離婚之中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協議
離婚或者法院進行判決
離婚,主要來解決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的
撫養權問題。那
離婚房產協議書該怎樣寫?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夫妻共有財產與
債權債務分割協議
甲方:
乙方:
甲乙現因感情破裂自愿解除夫妻關系,并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夫妻共有財產和
債權債務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承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債權和債務。若
離婚后一方因第三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被
起訴至司法機構并被判承擔經濟責任的,若該債務以甲方名義對外產生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義務;若以乙方名義對外產生的債務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義務;根據本協議不承擔義務方承擔經濟責任后有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3、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位于
房產所有權歸方所有,方向方支付人民幣萬元用于支付該房屋剩余購房貸款,剩余款項用于補償甲方在財產分割中少分的份額。
位于產所有權,以及方名下車輛所有權歸方所有并由乙方享有并承擔因上述
房產和車輛所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購房貸款、對外借款等的一切
債權債務。
4、除本協議第3條已經進行分割的財產外,若甲乙雙方名下還存在尚未分割的其他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后辦理完畢
離婚手續之前產生的其他財產,雙方不再進行分割,所有權歸各自所有,并由財產所有人享有并承擔因該財產產生的所有
債權債務。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二、法律規定的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和一方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離異需要分割屬于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屬于各自的個人財產,也不能分割分配屬于他人名下的財產。
《婚姻法》對于共有財產和各自財產的定義劃分為: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寫遺書中要表明雙方的個人信息,以及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商業結果結果。法院受理時,一般以商議的結果為準,如果商議有爭議法院就會按照婚姻法的相應規定強制性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