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
起訴直訴案件基本都較為簡單,犯罪情節并不是很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小,因此,一般對案件處理是在未經相應機構批準
逮捕的情況下進行,對犯案人員采用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其居住環境的手段進行處理。具體辦理程序如下所示。一、直訴案件分兩種:1、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檢察機關審查之后認為沒有
逮捕必要決定不予
逮捕,進而移送
起訴;2、公、檢兩機關經過事先充分的協調與協商,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經提請批捕程序而直接將其移送
起訴。例如危險駕駛案件一般適用直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161、162、163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在偵查機關寫出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還要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二、直訴案件辦理的程序公安機關在偵察完畢后,直接向檢察院提交
起訴意見書,同時將案卷移交給檢察院審查
起訴,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三、直訴案件辦案期限的多長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
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
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
執行機關。且并非一定會定罪判刑,根據調查審理結果和責任分析,涉案人員也有可能會被釋放,且辦案時間也不長。但有時候在大型案件和此類案件堆疊在一起的時候,公安辦案人員可能會疏忽這種小案件,而導致直訴案件的處理時間延長,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偵查辦案人員的監督,嚴格
執行辦案程序。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