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可以通過
離婚解除,分為協議
離婚和訴訟
離婚兩種。一般情況,
離婚期間雙方會將財產分配問題協商好,訴訟
離婚法院也會根據男女雙方的實際情況和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進行財產分配。但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財產處理。下面是訴訟
離婚房產再次分割的前提條件。
1、對于
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此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對于
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
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協議
離婚,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在雙方協議
離婚后反悔的,因為協議
離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僅僅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協議
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到國家公權利的認可,如果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
起訴,要求重新分配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按照規定,原本經法院判決后的財產是不允許提出再次分割要求的,也就是說,訴訟
離婚房產再次分割必須是法院所分配的財產中沒有涉及到的,例如一方偷偷買房隱藏了
房產,或者漏掉了的部分
房產為列入分配清單的,才能提出再次分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