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只要行為人年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話,那么就可以作為聚眾斗毆罪的主體。但是實踐中,針對此罪往往處罰的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并且,在我國不同的地區關于聚眾斗毆的具體
量刑處罰不同,下面我們為您帶來銀川聚眾斗毆罪
量刑標準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一、銀川聚眾斗毆罪
量刑標準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
(1)聚眾斗毆一次,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
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聚眾斗毆一方參與人數達10人以上不滿20人的,對首要分子及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聚眾斗毆一方參與人數達20人以上的,對首要分子及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2)每增加聚眾斗毆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聚眾斗毆罪立案標準
1、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2、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斗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斗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斗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銀川聚眾斗毆犯罪的具體
量刑標準,其中詳細告訴了您不同情況下的基準刑,但愿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