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父母在
離婚時都會想要爭取孩子的
撫養權,但雙方
離婚,孩子只能跟隨一方生活,所以,因爭奪
撫養權而
起訴 至法院的案件在實踐中也較為多見。如果雙方對孩子
撫養權的歸屬不能達到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的流程解決,那爭
撫養權需要什么手續?我們將為您詳細說明。
一、爭
撫養權需要什么手續?
當事人可以
起訴離婚并要求小孩的
撫養權,但最終法院會不會把孩子判決給你,要看你們雙方撫養孩子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需要準備訴訟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孩子的
撫養權一般判給誰?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條作了具體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意見》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夫妻
離婚之后
撫養權歸誰,法院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決的,法院判決時一般會偏向于將孩子的
撫養權判決給對孩子健康成長更有利的一方。所以如果夫妻雙方要爭奪孩子的
撫養權,應積極搜集對爭奪
撫養權有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