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哪些?在實踐中,許多行為都會涉及到
合同的簽訂。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
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也會有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為了使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護,法律規定了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那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哪些?我們馬上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
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
違約責任。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中的義務,一般會被定義為
違約,從而承擔
違約責任,但因為有了以上幾種抗辯權,當事人就可以在對方不履行
合同的情況下拒絕履行
合同,從而保護了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