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難免會受到一些身體上的傷害,有時候還會出現嚴重的損傷,為了保障人民的權益,本著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國家在很早前就推出了《工傷
保險條例》來保護人民在工作中的利益,但是前提是要對所受的傷害進行鑒定,但如果
工傷鑒定失敗后該怎么辦呢?下面是一些處理建議。
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
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
醫療終結或
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是認定工傷等級以及后續的護理治療的重要手段和證據。工傷首次鑒定是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
如果對
工傷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
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
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執行。由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知道,
工傷鑒定失敗后可以向上一級申請再次鑒定,但是如果再次鑒定報告仍然顯示不符合工傷的標準,就不能再次申請了,也就是確定這并不是工傷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那么受傷的人就只能走
醫療報銷的道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