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成立一般應具備以下要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
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權利。這種權利,首先應為現有權利,對于非現實的權利不得代位行使;其次,須非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再次,債權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諸如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債務人對他人享有的擔保權、優先權等;最后,須是可依法請求的權利,如此種權利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或已被債務人處分,則不得行使代位權。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而不行使。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