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 1、危害行為的概念 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客觀活動。 2·危害行為的基本形態 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 (1)作為,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作為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如果行為人違反刑法禁止性規范,即違反不當為的義務而實施某種行為的,就成為危害行為中的作為。 (2)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且可能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當為而不為。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義務,其來源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和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 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行為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但由于某種客觀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在不作為犯罪中,雖然行為人有時也實施某些積極的動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義務。 作為和不作為在我國刑法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大多數犯罪只能由作為方式構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刑法第261條的遺棄罪,即純正不作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為方式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故意殺人罪,即不純正不作為犯。 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直接客體造成的法定的實際損害或者現實的危險狀態。危害結果分為有形的物質性的危害結果和無形的非物質性的危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