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4條的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144條的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是不斷修訂和完善的,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在《民法典》中,特別用一個章節(jié)規(guī)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第144條。那么,第144條的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我們給出的這篇文章。一、民法典第144條的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智力發(fā)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后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為,則可能既不利于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范圍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二、哪些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三、撤銷權消失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綜上所述,民法典是調(diào)整公民之間民事法律關系,規(guī)范民事法律行為的。按照民法典第144條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做出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都屬于無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很好的認清實施行為的后果,因此,其做出的行為應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