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市場上,職員因為在工作過程中意外受傷的情形是較為常見的,在受傷之后,職員若想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是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傷認定必須住院嗎?若職員需要進行工傷認定,需要上交的材料有哪些呢?
一、工傷認定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
合同書》復印件,或確立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后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5、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
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其它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
(2)屬于上下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職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3)屬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
(4)屬于借用、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或勞務輸入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并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并提交勞動
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務輸出職工名單(需經雙方單位蓋章確認);
(5)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6)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6、區工傷申報經辦部門在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材料后,認真審查,對材料完整、符合申報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并報送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認定;對不符合工傷受理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并不是很多,也都是容易取得的。只有提供了相關材料,認定機構才能給予認定,而且材料也關系到最后認定的結果。希望勞動者們能夠認真對待。
《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工傷認定必須住院嗎?
有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工傷認定不一定需要病例或者病歷,故而不一定非要住院。
由于工傷認定不一定非得需要病例,或者病歷,故而是不一定非得住院的,這也就回答了"工傷認定必須住院嗎"這個問題,至于是否需要,須以職員的實際情況作為藍本進行參考。無論是受到何種侵害,需要做
工傷鑒定的,都需要在準備齊全資料之后,到相關機關按照流程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