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于雙方家庭都有著很大的打擊,而我國近幾年的
離婚率只增不減,就會有很多人在
離婚時發生很多的糾紛難以解決,因此婚姻法對于
離婚是主要的矛盾也就是財產分割等上給出詳細的規定,保證雙方的權益不受侵犯,那如果
起訴離婚能撤訴嗎?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
起訴離婚可以撤訴嗎
起訴離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
起訴的要求。
那一般情況下,需要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才會裁定準予撤訴呢?
(一)申請撤訴的人是提
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請撤訴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強迫。
(三)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四)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
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二、 民事案件案件確定
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
管轄。
三、法律關于
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1、
離婚訴訟必須進行調解
在普通訴訟中,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在
離婚訴訟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應當進行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2、當事人對是否公開審理可以進行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
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如涉及個人隱私,則應不公開審理。
3、當事人本人出庭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93條規定:“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4、代理權限受限制
在婚姻訴訟中, 限制代理人的代理的權限。訴訟代理人只能接受一般訴訟代理,不能接受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理人不能就是否
離婚或不
離婚等身份權進行代理處分,婚姻當事人也不能對此進行授權。否則,其授權或代理無效。但對婚姻訴訟中涉及的財產問題,仍可以進行特別授權。
5、訴訟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終結
在婚姻訴訟中,因為屬于身份關系方面的訴訟,因此,一般沒有繼承人承受訴訟,或者訴訟標的已不存在,或者沒有必要在進行訴訟,配偶之一方死亡,則訴訟程序終結。因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訴訟:.
(三)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但應當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時,配偶一方死亡的,仍可以生存一方為被告繼續進行訴訟。
6、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適用
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
再審。”
7、
離婚訴訟案件的
管轄
(一)有關軍人的案件: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二)離開住所地的案件: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
離婚訴訟。
(四)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內結婚的,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在國外結婚的,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五)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
管轄。
(六)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但是前提條件是法院沒有判決之前。有時候夫妻雙方
離婚是因為一時的沖動,在失去理智時候做出的決定,因此夫妻雙方要理智對待
離婚,不可兒戲,白頭偕老才是真正的愛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