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員工發(fā)生工傷事故之后,工傷
保險部門會要求員工進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以確定
工傷賠償的金額。工傷傷殘等級從一級到十級,分別表示工傷嚴重程度從重到輕。實踐中有些員工在
工傷鑒定結論出來之后表示不服,那對
工傷鑒定傷殘等級不滿意怎么辦?我們將為您詳細說明。
一、對
工傷鑒定傷殘等級不滿意怎么辦?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guī)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布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發(fā)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見第5條)。這就是說,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二是從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是根據(jù)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當?shù)卣畢f(xié)調勞動、衛(wèi)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yè)的虛設機構,勞動鑒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是醫(yī)學專家組根據(jù)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技術性和事業(yè)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二、
工傷鑒定流程
(1)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2)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
醫(yī)療的有關資料。(4) 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6)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如果工傷員工對
工傷鑒定結果表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省級的鑒定機構鑒定之后,該鑒定結果應為最終結果。重新鑒定應于收到鑒定結論的半個月內提出,以上就是我們對
工傷鑒定傷殘等級不滿意怎么辦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