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買房父母出資的性質
“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這一點的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
但是,對于子女登記結婚后,父母出資如何認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為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起明確的,按照民法典1062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即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也就是說,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子女婚后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根據這一新規定,建議此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