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
同居的,此時往往會構成破壞軍婚罪,但同時也有可能構成重婚罪。那么實踐中關于破壞軍婚罪的行為都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對此多不太了解。下面就讓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破壞軍婚罪的行為包括哪些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奸罪,主要是對非軍人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奸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破換軍婚罪的行為
類型有重婚型、
同居型和通奸型,下面具體給您介紹這幾種類型:(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二)
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
二、破壞軍婚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具體的追訴期限,《刑法》規定了4個檔次:(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里的“法定最高刑”,對于破壞軍婚罪來說,是3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規定,其追訴期限是5年。破壞軍婚罪追訴時效的起算。分兩種情況:一是對以登記結婚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行為人取得結婚證之時,就標志著非法婚姻關系的確立,破壞軍婚罪即已完成,因此,應從此日起計算其追訴期限。二是對以事實重婚或
同居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追訴期限的起算,應適用繼續犯的處理原則,其追訴期限從事實重婚或
同居終了之日起計算。以上就是關于破壞軍婚罪的行為類型的介紹,在實際生活中,有的人在與對方結婚時可能并不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現役軍人,那么對于這種情況,由于行為人在主觀上并不具體故意的主觀傾向,因而不會構成破壞軍婚罪,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