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緩刑考驗期的時候,需要看實際判刑的時候具體的刑期是多少。而在考驗期內,也要求犯罪分子遵循相應的規定,不能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否則的話就會被撤銷緩刑。那具體來說緩刑考驗期內的義務都有哪些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考驗期內的義務都有哪些
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應遵守的行為規則。 新刑法第75條規定了緩刑犯在考驗期間的行為規則與義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報經考察機關批準。這樣不僅使緩刑犯的行為受到應有的約束,促其悔過自新,又使對緩刑考察工作的評價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這一規定無疑是我國緩刑制度走向完善化、成熟化的表現。
二、緩刑結束后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要由人民法院來決定,也就是說,緩刑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并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
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因為緩刑犯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如果該犯原來有工作的還要回原單位繼續工作或者回到農村參加生產勞動,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以及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因為這些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了解犯罪分子的實際表現,有利于對其進行考察教育。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被緩刑的罪犯沒有再犯新罪也未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
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對該犯罪分子新犯的罪或者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數罪并罰重新決定對其
執行的刑罰。如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對于犯罪分子來講,其實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爭取一下緩刑,這樣宣判之后就可以暫時不用
執行原判刑罰。而成功的度過了緩刑考驗期的,也就不用再
執行了。至于緩刑考驗期內的義務有哪些,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要是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