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訴訟主體,我國規定的主要是兩類,分別是自然人和單位。對于《刑法》中規定的某些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有些則只能由單位構成。那么您知道重婚罪的訴訟主體是誰嗎?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相信內容。
一、重婚罪的訴訟主體是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因此,重婚罪的訴訟主體只能是受害人。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于我國對事實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重婚犯罪屬于自訴案件,法院不告不理,法律當中規定對于重婚罪只有受害人才能向法院提
起訴訟。上文中,我們還為您整理了重婚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