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夫妻在生活方式和感情不合之后會選擇協議
離婚,那么什么條件符合協議
離婚呢?已簽訂協議
離婚反悔可以嗎?協議
離婚肯定是把財產等問題都協商好后才辦手續的,是有法律效應的。
離婚對于雙方來說都是重大的決定,還是小心點好。接下來我們就為您做下介紹。
一、辦理協議
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2、協議
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愿。在民事法律中,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須體現自愿原則。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自愿”的基礎。雙方自愿
離婚,強調的是雙方各自的
離婚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3、協議
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協議
離婚時還要求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
離婚后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的經濟幫助,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達成協議。
二、已簽訂協議
離婚反悔可以嗎?
1、
離婚本身不能反悔雙方
離婚后其夫妻關系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由此可知,復婚不僅必須雙方自愿,還必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2、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反悔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主要涉及
撫養權和撫養費。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
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3、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不能反悔實踐中,有的人為了達到迅速
離婚的目的,將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
離婚目的,反過來又以顯失公平等為由
起訴。法律顯然不能支持這種不誠信的行為。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九條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以上的這些信息,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了協議
離婚的條件必須都是雙方自愿的,且男女雙方對財產等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已簽訂協議
離婚反悔可不可以,反悔可以,但是必須雙方都是自愿反悔的才有效,對未成年的子女分配問題上可以反悔,財產分配的問題上不能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