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夫妻一旦合不來就會選擇
離婚,
離婚是指解除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有登記
離婚和訴訟
離婚兩種途徑。那么
離婚的條件是什么呢?去法院
離婚程序又有哪些階段呢?
離婚不是小事,我們認為您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
離婚的相關程序的,接下來我們就為您介紹。
一、
離婚的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
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
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
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
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
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二、去法院
離婚的程序三個階段
1、第一階段:
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
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
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
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
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
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遞交
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
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
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
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
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
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根據以上的這些信息,您可以清楚地知道了
離婚的條件,它是感情破裂和調解無效的前提下才會發生的。去法院
離婚程序有三個階段,是
起訴階段、答辯階段和開庭審理階段。
離婚程序非常繁瑣,您還是小心謹慎為好。希望我們的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