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受了工傷后,無論是傷者本人還是用人單位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對勞動部門出具的認定結果不服的,均可申請行政復議或
上訴。除原材料外,有補充材料的可繼續提交。工傷認定的提出復議期限也有一定期限,過期則不予受理,一定要注意。那么企業工傷認定申訴怎么做?以下是有關規定:
一、相關法規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
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對《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的救濟
1、行政復議:
申請人——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工會組織。
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行政復議機關——
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
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申請復議期限——
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后60日。
復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復議申請書。
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行政復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行政復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2、行政訴訟:
受理的三種情況: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對行政復議不服。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
起訴期限:
直接
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經復議的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提交申請需要填寫申請表,寫清事發經過、傷者信息等內容。拿到決定書后,無論結果為不予受理還是對結果不滿意,都要在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復議時仍要提交之前提交的
醫療材料,可進行補充,60日內勞動部門會出結果。仍然不服的可以
起訴,有需要可咨詢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