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
公司法人可以管公司財務方面的業務是否可以當成立了一個公司,不管規模的大小,各部門都應該有相應必要的職務人員,而是在對于正在發展中的公司對職工人數要求不高的,可以選擇一人任多職的情況,那么一個
公司法人可以管公司財務方面的業務是否可以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
公司法人可以當財務負責人嗎?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
執行董事或經理((
公司法)第13條),而
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
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以現行公司制度,擔任了公司董事、經理、監事等職位的負責人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
二、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3、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三、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 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 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典型的如:簽訂、履行
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不能當財務負責人的,所以不能涉及相關的財務方面業務,法人一般是負責公司高層事物的管理,同時也承擔公司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