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申請承擔工程項目并實施工程建設,并不是所有機構和單位都可以進行的,相關機構需要獲得相應的資格資質許可,才可以實施建設。各個省市在具體實施方面都有相應的規(guī)定,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關于檢測機構資質的規(guī)定有哪些?請看下文。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
第十條 新設立的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浙江省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資質申報表一式三份及電子版(見附件三);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公和試驗場所
房產證明或租賃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企業(yè)資信證明及
股權設置情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及所申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及其個人工作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檢測技術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
合同、社會
保險證明、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崗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證明和資料;
(七)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制度及內部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等資料。
第十一條 已具有某項檢測資質,需申請其它業(yè)務檢測資質的,除提交第十條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正本、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yè)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二、檢測機構資質受理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向企業(yè)注冊地設區(q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所有申請材料,并交驗相關證件、證明原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單位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三條 設區(q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復核企業(yè)提交的證件、證明原件并在相應復印件上加蓋核對專用章,并組織專家組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期限內),出具受理意見和核查意見,填寫《浙江省建設工程檢測資質審查匯總表》(見附件四),連同企業(yè)申請材料(不含原件)一起報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設區(q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檢測機構資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組對檢測機構申請項目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期限內),根據審查結果做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fā)《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建設部備案。
三、檢測機構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核查時,應對核查對象的資質條件、內部管理、技術能力等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提出核查意見,填寫核查表。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及一枚資質專用章。資質證書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專用章與證書配套使用。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申請審批程序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有效期屆滿時,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在資質證書正本、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延期,并書面通知檢測機構,說明理由。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yè)務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五)出具錯誤的檢測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主要檢測儀器未經檢定或超出檢定周期以及功能損壞仍進行檢測,情節(jié)較為嚴重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未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要求進行抽樣、檢測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九)聘用未取得崗位證書的檢測人員從事相關檢測工作情節(jié)較嚴重的;
(十)在檢測工作中,發(fā)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報告的。
(十一)有其他不良行為且已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后不申請延期的,其《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取得資質后降低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發(fā)生資質條件變化的,檢測機構應根據變化后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申請資質。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向所在地設區(q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一)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yè),或因其它原因終止業(yè)務的,應當于15日內辦理注銷手續(xù)。
(二)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應于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xù)。
(三)遺失《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應在省級以上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領取新證。
綜上可知,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中,對于檢測機構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相關機構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去申請檢測資質,建設部門受理申請,進行評估后頒發(fā)證書,獲得證書的機構才能從事相關的建設活動,并且,該證書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