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權民法總則是怎么規定的?法律為了保障公民的權益不受到侵犯,賦予了公民各種各樣的權利,其中就包括了撤銷權。公民與他人在訂立
合同或從事其他民事活動時,如果該民事行為明顯違背了公平自愿的原則,并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侵害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民事行為。那申請撤銷權民法總則是怎么規定的?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申請撤銷權民法總則是怎么規定的?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法律對撤銷權的相關規定
中國舊《
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3條:原告以
公司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時,超過
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撤銷權消失的后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產生兩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民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并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撤銷權人的民事責任。法律行為因意思表示被撤銷后,使法律行為溯及地自始沒有效力,但不等于沒有法律后果。在當事人之間,可能已經發生交易行為,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銷后,在當事人間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作為一種形成權如總不行使,勢必使民事法律關系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損害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對當事人也是相當不利的。根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這種情形如案例中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后仍全部履行了
合同。還如有的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基于
合同提
起訴訟,另一方以答辯的方式認為
合同具有可撤銷性,但人民法院向其釋明是否提起撤銷之訴,又表示不提起,待前一
合同之訴案裁判后,又在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對于這種放棄撤銷權,個人認為即喪失了訴權。其理由是,其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該撤銷權已然消滅,當事人也就此喪失了訴的利益,也就沒有向法院提
起訴訟的資格。如前面所舉瑕疵
合同已進入訴訟,原則上撤銷權人應當在此訴訟階段行使撤銷權。如果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提起撤銷抗辯,或者僅提出抗辯,在法院釋明的情形下又不提起撤銷之訴,導致瑕疵法律行為得到法院的確認,其就不能再主張撤銷權,該權利消滅,并產生訴的利益消滅,導致訴權的喪失。撤銷權的申請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當事人在得知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后的一年內仍然未申請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會自行消滅。但如果該民事行為的發生已經經過五年,即使當事人得知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從而提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也不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