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民法總則中的規定是什么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意定監護《民法典》中的規定是什么?
監護監督制度是意定監護的配套制度,意定監護監督人,是指由法院選任、就監護人對監護事務的
執行情況定期向法院報告之人。監督人的資格法律上并無限制,準用民法關于監護人資格的規定。
二、《民法典》第33條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這是關于意定監護的規定,也體現了我國民法的任意性規范。
三、意定監護人可選多人擔任嗎?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
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
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也就是說父親和母親同時擁有監護權。因此意定監護人可以是多人。
以上就是我們針對,意定監護《民法典》中的規定是什么要詳細介紹。可以看出在《民法典》當中的意定監護人就是指有法院選任,就監護人對監護事物的
執行情況,定期向法院報告之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妹都有可能成為法院,指定的意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