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程序是怎樣的 如何辦理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中相對較輕的強制措施,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
拘留或者
逮捕后,家屬第一時間想要做的便是向公安、檢察院、法院申請
取保候審。那實踐中該如何辦理
取保候審呢?
取保候審的程序又是怎樣的?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辦理
取保候審?
1、申請
取保候審要滿足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2、申請
取保候審需要申請人提出申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需要向公安、檢察院、法院提出
取保候審的申請。“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
取保候審的兩種方式。
(1)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
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
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
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
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二、
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1、
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
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申請
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
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
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
取保候審決定書》和《
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
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
取保候審。不同意
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
取保候審。
3、
取保候審的
執行。
取保候審的
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
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
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
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
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
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辦理
取保候審一般是需要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相關機關是不會主動采取的。《刑事訴訟法》對
取保候審程序的規定看似很簡單,但是實際申請的時候可能遠比法條規定的要麻煩,因此,建議當事人的親屬在第一時間聘請《刑訴法》方面的律師。這樣,申請成功的勝算可能會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