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目前國人的法律觀念淡薄,因而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比如在
離婚中,
離婚的兩種基本方式,協議
離婚和訴訟
離婚。協議
離婚雙方有極大的自主權,因而沒什么問題。但是在訴訟
離婚中,由于訴訟
離婚是法律運用比較多的一種
離婚方式,人們不太了解,因而對訴訟
離婚的條件和過程有很大誤解,那么,訴訟
離婚給對方會造成哪些誤區呢?
一、誰先提出
離婚誰就吃虧
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
離婚的,對方會以不
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或者先提出
離婚的一方是責任方或過錯方,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偏向對方。這種想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于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法官判案也是依據證據、調查到的事實和雙方的感情狀況,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裁決,當事人完全沒有必要擔心。這種誤解常常導致夫妻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
離婚訴訟,從而長期處于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于"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無利,同時也不利于社會安定團結。
二、有
婚外情就可
離婚,有
婚外情并不是
離婚的法定條件
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是
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
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這與
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
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
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
婚外情,往往事與愿違,達不到預期的目的,如把握不當還很容易構成不法侵犯別人隱私權。
三、分居2年就可
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
離婚
我國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
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
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
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
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
離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
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法院判決
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與條件也很多,不僅僅只有分居2年一個條件。
四、對產權登記存在認識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
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后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哪一方的名義登記,只要沒有特殊的約定,都應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權分割。 一方父母婚后贈與
房產,沒有明確說明的,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也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財產轉移隱匿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
離婚前或在
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
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財產而少分財產,因此如要轉移財產必須慎重。而且,
離婚后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仍可主張分割。按照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后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
起訴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六、“青春損失費“賠償誤區
有女性當事人認為,在
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我國婚姻法規的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受害方賠償。最高院關于婚姻案件的問答中,也明確指出,女方要求“青春損失費”是于法無據的。
七、“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
離婚就不會判決
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
離婚法院也會判決
離婚。因此,一旦對方已
起訴到法院要求
離婚,另一方應積極備應訴,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抱著不同意離法院就不會判離的僥幸心理,從而忽略了維護自己權益必要的準備工作。
八、小孩撫養誤區——撫養費和
撫養權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
離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或者認為小孩子判給對方后,自己就再也沒有機會爭取小孩的
撫養權。實際上
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系,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是無法解除的,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
離婚后,如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變更小孩的
撫養權。
九、
離婚了就別來找我。
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后,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
撫養權后,常常拒絕對方探望小孩,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
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并可應一方的要求強制
執行。
十、只要找到了對方有
婚外情的證據,自己在訴訟中就會占主動。
實際上,
婚外情只能說明一方有過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可能會少分。而如果一方有
婚外情,勢必行動非常隱蔽,另一方很難查找證據,再者,非專業人員取證因不了解法律的規定,往往容易侵犯別人的隱私,因此在查找對方
婚外情證據時,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找回來的證據在法庭上并不一定具有證明效力。經常有當事人過份注重尋找對方
婚外情的證據,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證據——財產證據的收集。導致在訴訟中處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由于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人們會產生很多誤區,有些人以為
離婚了就可以解脫了,以為就不用再負任何責任。還有些人企圖放大對方的錯誤,達到多分和不給對方分財產的目的。這一人都是可恥的,畢竟一起生活多年,希望您能夠和平地解決問題,不要最后老死不相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