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重要了,因為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有些事情委托律師去辦理會取得更好的結果,那么減刑假釋案件是否可以委托律師嗎?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在下文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減刑假釋案件是否可以委托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采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二)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三)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四)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五)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所以。減刑假釋案件可以委托律師。
二、減刑的刑法規定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
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
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
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假釋的適用條件
(一)法定的對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于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
執行尚未
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三)法定的刑罰
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
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
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
執行刑期的限制。
(四)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減刑假釋案件是可以委托律師的,因為有點犯罪嫌疑人在外地服刑,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各種事件,而且只有律師可以鑒定犯罪嫌疑人,所以,最好委托律師。我們建議去網站咨詢或委托專業的律師,能盡快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