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
拘留都是刑法中強制剝奪自由的方法,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還是存在著很大的區別。區分兩者的區別對我們認識刑法、提高法律意識有重要作用。今天整理了關于拘役和
拘留的區別資料,供您閱讀了解。
一、拘役和
拘留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
拘留屬于治安
行政處罰;民事
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刑事
拘留適用于《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
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民事
拘留適用于具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六種行為之一,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
拘留均由法院適用,而刑事
拘留和行政
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刑事
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
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
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民事
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4)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行政
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
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30日;行政
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
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役和
拘留概念
拘役: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
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
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
執行,在
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拘留:
(1)行政
拘留(治安
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
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
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
拘留所
執行,對
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司法
拘留(民事
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
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
執行公務、逃避
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
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
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
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3)刑事
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
拘留人被批準
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
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
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關于拘役和
拘留的區別相關資料,拘役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的犯罪分子,以達到懲戒的效果。而
拘留可謂是很嚴厲的強制措施了,希望根據以上的資料正確的區分
拘留和拘役,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到找專業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