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一個人口流動性非常大的國家,生活中,很多的夫妻其實也是出于異地分居的狀態。其實,正是因為如此,這也是導致夫妻
離婚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如果夫妻雙方要想
起訴離婚,并且不在本地的話,處理起來還是比較麻煩的。那么,異地怎樣
起訴離婚手續怎樣進行呢?
一、夫妻異地
離婚在哪
起訴?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異地
離婚的第一種情況:原告在戶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原告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異地
離婚的第一種情況: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二、異地怎樣
起訴離婚手續怎樣進行?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
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夫妻異地
離婚的情況也是不一樣的。不同的情況需要遵循不同的
起訴程序。一般來說,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具體要看當事人的情況了。但是,
離婚證還是需要到本地的民政局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