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節一般分為法定
量刑情節和酌定
量刑情節。法定
量刑情節是刑法明文規定在
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情節;酌定
量刑情節是刑法未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與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
量刑時酌情考慮的情節。
一、法定
量刑情節
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第24條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較輕且自首的(第67條第1段后段); (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第351條第3款)。
3、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第20條第2款); (2)避險過當(第21條第2款); (3)脅從犯(第28條);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2款)。
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第24條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第10條)。
6、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第164條第3款); (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第383條第1款第3項); (4)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第390條第2款); (5)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第392條第2款)。
7、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第27條第2款)。
8、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 (2)預備犯(第22條第2款)。
9、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第17條第3款)。
10、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 (2)未遂犯(第23條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 (4)自首的(第67條中段); (5)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前段)。
11、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1款); (2)累犯(第65條第1款); (3)刑法分則部分從重情節參見《刑法》分則。
二、酌定
量刑情節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
3、犯罪的對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
5、犯罪的動機。
6、犯罪后的態度。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8、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