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我國公民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并不陌生,刑事訴訟法又叫刑訴法。刑訴法當中的主要內容都是用來服務于刑事案件審判的,整體來說刑事訴訟法在司法建設當中還是會經常用到的一道程序法。不過刑事訴訟法當中的法條規定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在下文中我們要為您介紹的是刑訴法第四十九的法條是什么?
一、刑訴法第四十九的法條是什么?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二、刑事訴訟法自訴案件的規定是什么?
1、人民法院接到自訴案件以后,應當進行審查,區別案件情況予以處理:(1)對于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2)對于被害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的,應當讓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
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的
起訴。2、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自訴人經法庭兩次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故意拒不到庭的,或者在法庭審理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照自訴人撤回
起訴處理。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起訴。通過法院調解,自訴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訴人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訴人撤回
起訴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也是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重要區別之一。這樣規定是考慮到自訴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一般是很輕微的刑事案件,為減少爭訟,有利于社會、家庭的安定作出這樣的規定。4、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不能進行調解,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因為這類自訴案件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沒有履行職責,該管不管的案件,而且其中有些案件從性質上說應當是公訴案件,只是因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履行自己的職責,為了解決老百姓告狀無門的問題,懲罰犯罪,才由法律規定被害人可以直接控訴到人民法院,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自訴案件時,不能適用調解。如果其中有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是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允許自訴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訴人撤回自訴。5、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即被告人可以就自訴人控告的案件的有關事實對自訴人提起刑事訴訟。反訴適用法律關于自訴的所有規定。通過我們的介紹,您可以看出,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49條當中規定的主要是針對自述案件和公訴案件的舉證問題,如果是自訴案件的話,那么案件的舉證應當有原告方來進行承擔。我國規定的自述案件是指如果當事人提
起訴訟以后法院才會追究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