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要想安定團結的發展下去,是絕對不允許有任何違法犯罪的活動在社會當中滋生的。即使是一些輕微的犯罪活動,但是只要對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一定的危害,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尤其是觸犯我國刑法的情況下,我國法院會按照刑訴法的規定進行
量刑。下文中我們為您介紹的是我國刑訴法65條解釋是什么?
一、我國刑訴法65條解釋是什么?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
二、如何爭取
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
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
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
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后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
取保候審。
(三)存在嚴重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這類情況,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
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準
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一條法律已經作出規定,實踐中,孩子較小的也存在可能爭取到
取保候審的有利條件。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
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刑事訴訟法中第65條的主要法條是針對
取保候審來解釋的,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法當中的一種,但是
取保候審需要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進行
取保候審。盡管
取保候審相對來說是比較輕的,但是我們提醒各位,法律的準繩,最好不要輕易去觸碰。